普法故事丨債務人離世,錢由誰來還?
2020-09-09 08:42:23 來源: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融媒體中心平潭網(wǎng)9月9日訊(融媒體記者 何燕)欠債人意外死亡,債權人狀告欠債人家屬要求償債本息,卻得到“人死債消”的回應。日前,平潭法院處理了這樣一起棘手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執(zhí)行案件。
朋友借款意外死亡 家人卻拒絕還錢
鄧一與林立是多年好友。2018年11月17日,林立向鄧一借款,鄧一沒拒絕,立馬給林立轉(zhuǎn)了80000元借款,林立便寫了一張借條,約定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
天有不測風云,2019年12月份,林立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留下妻子陳花花和兒子林小軍。出殯后,鄧一向林立的妻子陳花花、兒子林小軍出示林立生前所寫借條催討借款,被陳花花、林小軍以“人死債消”為由拒絕。
鄧一不甘心,便向平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立的妻子陳花花、兒子林小軍在繼承林立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人債務不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案件立案后,法官在審理中對鄧一所出具的借款等事實予以認定。法官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及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規(guī)定,鄧一作為債權人有權主張以債務人林立的財產(chǎn)清償上述借款本息。對于林立生前所負債務,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妻子陳花花、兒子林小軍若有繼承林立的遺產(chǎn),應當在繼承林立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予以清償。
于是,案件作出了如下判決:林立的妻子陳花花、兒子林小軍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繼承林某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nèi),向鄧一清償借款本金80000元,以及按月利率1.5%從2018年11月17日起計至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債務人死亡并不能導致其生前未償還債務消滅,“人死債消”只是民間基于“死者為大”樸素道德理念衍生的看法,從法律上來講,“人死債未消”才是常態(tài)。
不過,雖然債權人有權要求債權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nèi)清償債務,但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就免除其償還責任。還有一部分繼承人基于責任感或考慮死者聲譽等理由自愿超出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償還債務,法律上也是認可的??偠灾瑐鶛嗳讼碛械暮戏▊鶛嗖⒉粫騻鶆杖怂劳龆?。
法律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對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p>
(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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