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法院“自動履行證明”為失信“解鎖”
2025-04-17 16:05:30 來源:福建法治報 作者:鄭雯婷原標題:平潭法院“自動履行證明”為失信“解鎖”
“八天時間解決我的急難問題,真是太給力了……”近日,泉州的王先生拿著一面寫有“人民好法院 為民辦實事”的錦旗來到平潭法院,對法官團隊的高效履職、為民解憂表示感謝。
事情還要從王先生到銀行貸款說起。王先生因資金周轉需要到銀行申請貸款,卻被告知其在平潭法院尚有未履行完畢的法律義務,影響到征信,暫時無法辦理貸款。王先生一頭霧水,便到平潭法院了解具體原因。
原來,十年前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王先生與保險公司成了被告。經平潭法院審理判決,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13萬余元,由王先生賠償原告鑒定費等損失980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賠付了原告相應的款項,原告也就沒有申請強制執(zhí)行,導致王先生以為糾紛就此解決了。未承想,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影響了自己的信用評價。
“法官,我要主動履行,你能不能給我開個證明,我急著要貸款……”王先生找到平潭法院的法官,尋求解決方法。法官在了解事情原委后,立即嘗試聯系原告。
十年老案,原告聯系方式早已變更,但法官并未放棄,主動輾轉多方渠道,終于聯系上原告,并組織雙方到平潭法院辦理交款手續(xù)。而后,法官向王先生依法發(fā)出《自動履行證明書》,為王先生自覺主動履行義務的行為“背書”,助力其恢復社會信用,消除不利影響。
據悉,《自動履行證明書》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積極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一種正向激勵機制,消除案件對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影響,及時幫助當事人修復社會信用評價。自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加強立審執(zhí)協調配合 推動矛盾糾紛執(zhí)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后,平潭法院不斷完善自動履行正向引導和激勵機制,綜合運用執(zhí)行預通知、執(zhí)前督促、自動履行證明等舉措,推動矛盾糾紛執(zhí)前化解,有力掃除當事人在行政審批、金融借款等方面的信用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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